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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眼通天的书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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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3-0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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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眼通天的书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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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孟庄村村民,因村内领导柳中子(孟庄村支书)、贾小民(村副支书)等长期以权谋私,欺压百姓,侵占并私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造成民不聊生,多次上访都没有妥善解决,因此实名举报,希望政府领导能够主持公道,替我们做主。两人的恶劣行为一方面导致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严重侵害了党和国家利益,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导致老百姓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柳中子与贾小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孟庄村人人皆知,但是迫于他们的淫威和手眼通天的能力,长期以来村民们敢怒不敢言。今天我们冒着生命危险向您汇报,恳切希望尊敬的领导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把长期以来违法犯罪、欺压百姓、侵吞国家资产和集体资产数百万元的柳中子、贾小民等人绳之以法,以还百姓公道,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尊严。
柳中子、贾小民等人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请组织上派人调查核实,依据党纪国法对其严惩不贷,以平民愤:
第一,柳中子、贾小民等虚构土地数目,骗取国家资金十五六万元,涉嫌诈骗罪,应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2010年上级号召修建314省道时,支书柳中子与上级主管部门私下沟通、沆瀣一气,虚报孟庒段土地34.83亩,每亩每年补偿包清1000元。2010年至今2015年,共骗取国家资金十五六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虚报的34.83亩土地对应的补偿款项被柳中子造入了与其有关系的党员干部名下,这些党员干部为游文杰(党员、原村监委主任)、贾小民(党员、原村委会主任)、林社会(党员、村会计)、高維忠(原村监委委员并北井组长)、王占省(党员、牛坡组长)、游金忠(原监委主任兄弟)、游红星(原监委主任儿子)、游金联等。
第二,2014年初,在修建砂石路时,柳中子、贾小民等虚构土地亩数,谋取个人私利,严重侵害了损害国家利益。原村长贾小民名下多造有六七亩土地,每亩每年补偿一千元。每年多造了六七千元。柳中子在路边修建磅房以他人名义占有土地六七亩,每年骗取国家资金六七千元。对于两人的诈骗行为请政府调查核实、严惩不贷、为民除害,以恢复良好的干群关系。
第三,柳中子、贾小民等村干部侵占国家专项资金、侵害他人利益,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侵占罪等,应依法严惩不贷。2005年上级政府号召扩建加宽246省道景观大道孟庄段时,给占用耕地的农户下发路林补助。2009年柳中子私下偷偷将路林补助款造入了未占耕地的关系户贾小民(党员、原村长)、裴素平(村会计妻子造入东场组)、个别村组长名下,致使实际被占用耕地的农户拿不到路林补助,引发群众强烈不满,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于这些害群之马请政府依法严惩,以严肃党纪国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四,柳中子等村干部独断专行、拉帮结派、违背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定,把大量专项资金输送给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己的亲戚、致使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得不到有效救济,严重败坏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引发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也违反了党纪国法,应依法严惩。2012年上级政府号召危房改造,我村危房户140户左右,上级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但是村支书柳中子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将补偿款发给根本不是危房户也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他的亲戚和关系户如贾小民(原村长)、贾荣耀(贾小民父亲)、贾民子(贾小民的哥哥)、贾德新(党员、黄下组长)等。关系户、亲戚每户解决1万元、其余每户六千元。剩余款项至今去向不明。
第五,村支书柳中子侵吞群众集资款六万多元,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应依法严惩。2009年4月份,新农村建设时硬化新裕公路边路路通道路。我们村黄梅洼、坡池洼、孟东三个村民组硬化道路1113米,面积3106平方米,群众集资每平方米20元。共计62120元。实际收取群众集资款61989元。柳中子未将该笔收入入账,而是偷偷收入囊中,侵吞为个人所有。
第六,村支书柳中子私自截留政府发给保洁员的保洁费用12000元,侵吞为个人所有,涉嫌侵占罪,应依法严惩。2010年县新农办安排了我村七个公路保洁员,村安排群众王玉秀、高維忠,其余五个村干部张良、吴云子、贾小民、游文杰、贾柳林每人每月200元。并将名单报入了新农办,每人都办了工资卡,每人每季度打一次。但是年终村干部开工资时,柳中子将五个村干部新农办付的工资又从村干部工资中扣除,共计12000元。该12000元收入不入账,而是被柳中子个人侵占为己有。柳中子不劳而获、侵吞国家专款、克扣他人工资在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应依法严惩。
第七,柳中子将收取费用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侵占罪,应依法严惩。2012年至今,孟庄村群众用上了自来水。村里承诺管理人员及电费由村里负责解决,该笔费用可以由村里通过收取养殖户、外来挖铝人员费用解决。但是,最后,柳中子等人向养殖户、外来挖铝人员收取了该笔费用未入账,私下据为己有。群众吃水约10万元左右水费,最后由村里负担。
第八,村支书柳中子利用村支书身份敲诈勒索、招摇撞骗十余万元。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侵占罪,应依法严惩。2011年11月份,石寺村党新伟挖矿山占用我村三个组(煤前、煤下、岭西)耕地。村支书柳中子瞒着三个组,私下向党新伟索取土地复耕费10万元,没有入账,而是落入了个人腰包。
第九,村支书柳中子挪用公款、公款私用,严重破坏党纪国法,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严惩。2012年5月份,大成公司开发我村上岭组矿山,给我们村交款30万元。该笔款项没有打入我们村账户,而是直接打入了柳中子个人账户,一直到2013年2月。挪用公款长达9个月之久。
第十,村支书柳中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同时又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严惩。
柳中子任原村支书时,和监委会主任游文杰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任职期间,柳中子和游文杰打着集体的招牌,实际上是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以收取我村140余户购房款。每户收取约十五六万元,给一套房(100多平方米),共计2100余万元。该工程承包给了他的死党好友程小伟(电话13949285678)。程小伟以每平米800元承包,又以每平米600元转包给高卫东(电话15036729888)、杨某某(电话13353795978)。有转包合同为证。其中差价1000余万元去向不明。柳中子等人以集体建社区为名,以集体名义谋取巨额个人私利,中饱私囊,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应该依法严惩,以平民愤。
第十一,柳中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耕地几十亩,已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严惩。2010年原村支书柳中子利用职务之便,带头破坏、占用耕地几十亩,严重损毁了良田,应依法严惩。
第十二,柳中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低买高卖涉嫌构成受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应依法严惩。柳中子利用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多次反复在我村开采铝矿石的老板们敲诈勒索、索取贿赂(如上岭坑潘涛、煤沟矿井等)。同时利用村支书的身份强迫他人低价把铝坑卖给他,再强迫他人高价收购其铝坑(如利用村支书身份低价买张収子土地、王小伟土地再高价卖给吕坑老板王迎春),其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已构成了犯罪,应依法严惩。
第十三,柳中子贪污村公款、强迫他人交易,严重违反了国法,已构成犯罪,应依法严惩。
2010年黄树岭矿山老板林修子挖矿山时赔偿村里水塔款32万元。该三十二万元不是以现金的名义打给村集体。而是进入了柳中子个人腰包。其中二十万元是打入了柳中子个人账户,另外的十二万元,柳中子为了要矿石强迫林修子以低价位矿石顶了12万元。事后,修建新水塔仅仅用了16万元。其余十六万元赔偿款,在柳中子手中不翼而飞,去向不明。
2012年胡岑村刘方修(电话13949261688)在我村矿山采矿,柳中子强迫他向原村监委会委员赵保忠交2万元,随后柳中子将该2万元取走,至今未入账。
综上所述,柳中子等人身为党员和村干部,不仅不给群众办实事,不给人民群众树立良好榜样,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欺压人民群众,贪污受贿、私分国家资产、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钱财、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更是严重违法了党纪国法,请政府调查核实,依法严惩,为民除害,从而维护当地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使孟庄村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能够安定团结、和谐健康地向前发展。
举报人:王定江(联系电话:13783116008)王青(联系的话:15225560686)张刚子(联系的话:15978654100)王建河 王红良 高建国 裴天长等孟庄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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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感谢你对新安城事的关注和支持。该问题我们已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处理,请您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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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移交到我院控申举报中心处理,建议您可以直接和我院控申科科长刘曦联系,0379-6435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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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人民检察院 于 2015-03-30 10: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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